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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由两个物业公司管理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5-12-12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小区由两个物业公司管理的合理性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判断。
小区由两个物业公司管理并非绝对不合理,但需满足法定条件。

1. 若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符合法定程序且明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原则上由一个物业公司管理,但如因区域过大、功能分区特殊(如商业+住宅混合小区)经法定程序划分多个子区域,可由不同物业公司管理。
2. 若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已依法作出决议:需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明确两家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等内容。
3. 若两家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与权责完全清晰: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负责的区域(如A公司管住宅公共区域、B公司管商业裙楼)、服务标准、收费方式,且未出现权责交叉或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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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由两个物业公司管理的合理性还受以下特殊情况影响,需结合实际判断。
1. 小区存在多个独立物业管理区域:如小区开发时分为一期住宅、二期商业综合体,且在住建部门备案为两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此时由两家物业公司分别管理完全合法,互不影响。
2. 原物业退出时的过渡性共管:若原物业公司因合同到期或被解聘需退出,新物业公司尚未完全接管,经业委会同意,可由原物业与新物业短期共管(如1-3个月),但需明确过渡期间的权责与费用,过渡期结束后需恢复单一管理模式,否则长期共管可能违法。
3. 业主大会决议存在程序瑕疵:如选聘两家物业公司的业主大会未提前15日通知全体业主,或表决时未公示参与表决的业主名单,即使两家物业已实际入驻,该决议也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导致管理行为不合法,需重新选聘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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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由两个物业公司管理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需提前防范。
1. 权责交叉导致维权无门:例如小区商业区域的垃圾桶未及时清理,业主向住宅区域的物业公司投诉,对方以“商业区域归另一家管”推脱,而商业区域的物业公司又以“垃圾桶在公共通道边缘”为由拒绝,最终因权责边界模糊,业主无法确定追责对象,卫生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2. 重复收费或收费标准不透明:例如两家物业公司均向业主收取“公共区域能耗费”,但未明确各自负责的能耗范围(如A公司管电梯、B公司管路灯),导致业主重复缴费;或其中一家物业将其他区域的能耗成本摊入本区域,收费标准不透明,业主多支付不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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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小区由两个物业公司管理的合法性,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条款进行分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此为原则性规定,即单一物业管理区域应统一管理。但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若小区存在特殊情况(如商业与住宅分区明确、区域面积过大),业主大会通过法定表决程序(专有部分面积/人数双2/3参与,双过半同意),决议将物业管理区域拆分或划分不同子区域,分别选聘物业公司,并明确各自服务范围与权责,则符合法律规定。反之,若未经业主大会合法决议、未明确区域划分或违反“一个区域一个企业”的原则性要求,则两家物业公司管理行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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